- 中央政府门户网
- 外交部
- 国防部
- 发展改革委
- 教育部
- 科技部
- 工业和信息化部
- 国家民委
- 公安部
- 民政部
- 司法部
- 财政部
-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
- 自然资源部
- 生态环境部
- 住房城乡建设部
- 交通运输部
- 水利部
- 农业农村部
- 商务部
- 文化旅游部
- 卫生健康委
- 人民银行
- 审计署
- 航天局
- 原子能机构
- 国资委
- 海关总署
- 税务总局
- 市场监管总局
- 广电总局
- 体育总局
- 应急管理部
- 统计局
- 林业草原局
- 知识产权局
- 宗教局
- 参事室
- 国管局
- 版权局
- 侨办
- 港澳办
- 法制办
- 国研室
- 台办
- 新闻办
- 新华社
- 中科院
- 社科院
- 工程院
- 发展研究中心
- 行政学院
- 地震局
- 气象局
- 证监会
- 社保基金会
- 自然科学基金会
- 信访局
- 能源局
- 国防科工局
- 烟草局
- 外专局
- 公务员局
- 海洋局
- 铁路局
- 民航局
- 邮政局
- 文物局
- 中医药局
- 外汇局
- 煤矿安监局
- 档案局
- 密码局
- 扶贫办
- 南水北调办
依申请公开信息——温馨提示 |
(以下信息摘自《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) |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申请人)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特殊需要,可以向市政府暨市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。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当遵循“一事一申请”的原则。市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、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,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。 一、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: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:邢台市红星街139号 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--12:00,下午1:30--5:30(夏季时间下午2:30--5:30) 联系电话:0319-3288818 传真电话:0319-3288818 邮政编码:054051 电子邮箱:xtzwgkb2016@163.com 二、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(包括数据电文形式),填写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,表样附后)。《申请表》可以在本栏目附件下载,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,《申请表》复制有效。申请人申请与个人相关的政府信息时,应出示或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。 申请方式有: 1.通过信函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字样。 2.通过电子邮箱提出申请。电子邮箱:xtzwgkb2016@163.com。 3.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,当场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、明确。如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。 市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。 三、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,能够当场答复的,应当场答复。不能当场答复的,将进行登记,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情况进行答复: 1.属于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 2.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,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 3.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,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,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。 4.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,告知申请人。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,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、联系方式。 5.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,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,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;对不予公开的部分,应当说明理由。 6.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,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,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;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,不得公开。但是,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,应当予以公开,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。 7.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,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、补充,申请人逾期未更改、补充的,视为放弃申请。 8.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,已经作出答复的,可以不重复答复。 9.需延期答复的,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,并告知申请人。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 |
附表: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|